内师人字[2008]72号
各学院、各单位:
近一年来,我校教职工以旅游、探亲或参加学术会议等名义申请办理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人数急剧增多。为规范对出国(境)手续办理工作,更为教职工出行时能快速办理各种手续,将我校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职工出国(境),必须严格遵守《内蒙古师范大学出国(境)人员管理办法》(校发[2005]48号)有关规定。
二、教职工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的程序:
1.申请办理出国(境)手续的教职工,首先要填写《内蒙古师范大学教职工办理因私出国出境手续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在“本人申请”一栏内要按给定的格式,亲笔书写本人申请出国(境)的时间、前往的国家(地区)、事由、以及本人申请的事项。
2.申请人所在学院或部门,要对教职工申请进行审批,核实《申请审批表》本人所填写的自然情况和本人申请内容后,在“所在单位审批意见”一栏内填写单位审批意见,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要有主要领导签字。
3.人事处对《申请审批表》进行快速审核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同意后,即可办理出入境签章手续。
三、办理时间及注意事项
1.教职工办理出国(境)手续,要尽可能提前申请。
2.为使其他工作不受影响,每周只在星期一、二受理教职工办理出国(境)手续申请,一般情况下,同一周星期五上午即可办理完毕。
3.《内蒙古师范大学教职工办理因私出国出境手续申请审批表》可从人事处网页下载。
特此通知
内蒙古师范大学人事处
200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