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师人字[2007]17号
各学院、各部门:
根据《关于选聘内蒙古党校客座教授的通知》(内组通字[2007]48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内蒙古党校拟在全区范围内选聘一批党政领导干部以及企事业单位优秀人才作为客座教授,建立一支高素质党校兼职教师队伍,我校将开展此项推荐工作,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积极推荐候选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党校客座教授应具备的条件
(一)忠诚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
(二)要求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了解现代教育培训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对某个领域有专门的研究和独到见解。有相应专业职称者可优先考虑。
(三)具有多年实际部门或行业工作经验,对我区的区情,特别是相应领域的区情有较全面、清楚的把握,有一定的研究成果。
(四)具备担任教师所应有的、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五)能够承担相对固定的教学任务。
二、聘任范围
各盟市,各委、办、厅、局处级以上党政干部和企事业单位优秀人才。
三、聘任待遇
党校聘任的客座教授,可在自治区党校各级各类培训中兼课,按规定收取一定报酬。
四、选聘程序与方法
(一)由各地区、各单位以党委或党组的名义,进行人选推荐。
(二)由组织部和党校组成考评小组,对被推荐入进行初步考核甄选。
(三)对于经初步考核甄选出的待聘人员进行综合考核。
(四)经考核合格者确认为试用客座教授,并安排在党校的主体班中讲课,试用期为一年。
(五)试用期届满,对试用客座教授的讲课情况进行重点考评。合格者,由自治区党校颁发聘书,正式聘用为党校客座教授,并给予相应待遇。
五、客座教授推荐方式
(一)每个单位可推荐一至两名党校客座教授,无合适人选可不推荐。
(二)被推荐候选人按要求填写“内蒙古党校客座教授推荐表”一式两份(推荐单位由学校盖章)。请各单位务于2007年8月10日将“推荐表”交到人事处师资科,过期不候。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