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07]68号
各学院、各部门:
2005年以来,我校为加强临时用工管理工作,出台了《内蒙古师范大学临时用工管理办法》(校发[2005]49号),并印发了《关于全面实施< 内蒙古师范大学临时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师人字[2005]32号)。此后学校坚持按照此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临时用工审批,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各类保险。做到了规范用工、合法用工,收到了良好的效果。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颁布并实施,这将成为我校用工管理工作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为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学校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用工环境,进一步加强我校临时用工管理,现将我校临时工用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学习活动。各单位领导班子要于2008年1月9日前系统地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内蒙古师范大学临时用工管理办法》等文件(相关文件可在人事处网站“相关下载”一栏下载)。各单位学习活动结束后,要写出简要书面总结,并于2008年1月10日前报人事处。
二、自2008年1月起,各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要求与学校批准使用的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各具体用工单位应在2008年1月11日前制订出内容详细、表达清晰准确的临时用工岗位说明书。
三、2008年1月起,学校暂停受理临时用工申请。
四、未经学校批准,各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自行使用临时工。教学单位自行使用临时工时,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并应按时足额缴纳各类保险。
五、严禁非法用工。各单位因非法用工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单位主要责任人负责。
点击下载:《临时用工管理工作》相关附件材料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