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师范大学师德师风负面清单
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引导广大教师坚守立德树人初心,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了《内蒙古师范大学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师范大学全体教师,学校内从事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相关人员亦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负面清单范畴(禁止和限制行为)
第三条 思想政治方面
(一)在教育教学、学术交流活动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危害国家统一,破坏中华民族共同体、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损害国家利益、中华民族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三)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传播非法出版物、低级庸俗文化。
(四)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无理取闹、寻衅滋事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或给学校造成负面影响。
(五)组织或参与赌博、吸毒、传销、诈骗等非法活动;恶意诋毁、诬陷、侮辱、诽谤他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等行为。
第四条 教育教学方面
(一)在公开场合或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各类渠道发表、转发、散布诋毁、丑化党和国家、国家领袖的言论; 发表、转发煽动、散布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言论;发表、转发、散布错误观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二)作为互联网群组(群聊)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违规使用办公平台发布与工作无关的内容造成影响的。
(三)违反教学纪律,教学态度不端正,随意变更教学任务和计划造成严重后果的;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未经学校允许私自脱离工作岗位、出国出境。
(四)在教学活动中行为不雅,践行师德有误,教学方式方法不当,育人不当,敷衍教学;影响课堂、实践教学、考试、成绩管理、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工作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行为;上课带领学生从事与教学无关活动的。
(五)在课堂教学和科研活动的设计和预防不到位,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责任。
(六)在实验教学环节中因不负责任、管理不善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导致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等重大财产损失或师生伤亡的
第五条 学术道德方面
(一)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或文献资料,伪造学历、资历、学术经历;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买卖论文等,或滥用学术期刊、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
(二)在指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撰写论文过程中,因履职不到位,出现学术不端行为。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职业道德方面
(一)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助学助困及绩效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二)在学生管理、教育和评价过程中简单粗暴、脱离事实、言语失当、歧视、侮辱、体罚学生,有失教师身份的。
(三)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
(四)为学生作弊通过方便或纵容、袒护、参与学生作弊的行为。
(五)索要、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六)利用对学生的影响,向学生推销商品、服务和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或教辅资料,私自收取并侵占学生费用。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七)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第七条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
第八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九条 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为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归口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下设失范行为认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师德师风失范行为举报受理、调查取证及公文流转工作。
第十条 具体流程
(一)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教师涉嫌存在师德失范行为或者接到相关举报,应当及时向失范行为认定办公室反映、报告。
(二)发现或收到教师有师德失范行为或收到相关举报线索、材料的,失范行为认定办公室于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收集汇总材料,并及时上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审核。
(三)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归口部门对被调查人是否违反师德师风的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同时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共同核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四)党委教师工作部将调查情况及相关部门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报请学校党委会审定。校党委会处理结果由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师所在二级单位负责落实。
(五)党委教师工作部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书面送达教师所在二级单位,会同二级单位负责人送达教师本人签收,教师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难以当面送达的,可以按约定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党委教师工作部将相关处理材料完整归档,同时将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及时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六)未经允许,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理教师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教师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学校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充分听取教师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对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三条 被处理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党委教师工作部提出申诉,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教师师德失范处理结果,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在编教师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备案制及校聘、院聘教师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 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要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其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
(三)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第十五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的职责。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列为二级单位工作考核的核心内容。
对各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七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对于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学校需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于重大师德失范事件,必须1小时内报告属地政府与自治区教育厅。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师德失范行为,要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及时公布处置进展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